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林世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4萬6,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857元,反訴部分之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794元,合
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 1,65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