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世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4萬6,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857元,反訴部分之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794元,合 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 1,65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