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張珮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勞訴
字第90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零玖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