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林淵洽即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淵洽為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
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台灣蒂
雅克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同意為簿
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
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
期間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
監察
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承
認證明書、聲請人之同意書為證,復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46號呈報清算人卷,查
核
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