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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林淵洽即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淵洽為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 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台灣蒂 雅克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同意為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 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監察 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承認證明書、聲請人之同意書為證,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46號呈報清算人卷,查 核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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