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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美紅       李馨蘋       駱建功       李佳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3 以上之股東釋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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