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美紅
李馨蘋
駱建功
李佳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3 以上之股東釋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