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美紅       李馨蘋       駱建功       李佳霖 相 對 人 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泓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連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高 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 聲請人因對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召開股東會,原宣 告已達開會人數,經股東要求清算出席人數並查閱股東會召 集及出席文件,復宣布未達應有出席人數,相對人顯已對於 股東會出席資料有所不實統計。至今仍未再次召開年度股東 常會通過財務報表。聲請人已於當日對於相對人帳冊表達異 議。相對人已連續虧損十多年,淨值已達負值,會計師卻仍 出具無保留意見書,而相對人之董事長任由公司持續虧損, 並以公司資產向銀行質押借款,對於股東要求了解公司財務 營運狀況不予說明,實已嚴重侵害股東權益,並有違公司營 運常理,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聲請鈞院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帳目及財務情形,俾保權益等語。 二、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之規定,於選派 檢查人前函詢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並未提出書狀以為 陳述。 三、經查:聲請人張美紅、李馨蘋、駱建功、李佳霖主張渠等為 相對人之股東,所持有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股份之股數 ,分別為189,940 股、199,000 股、61,617股、12,000股, 合計已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事實,雖經提出 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及股票領取單為證,然僅占相對人已發 行股份總數16,000,000股之1.19﹪、1.24﹪、0.39﹪、0.08 ﹪,合計為2.9 ﹪,顯未達上開法定之3 ﹪比例。從而,本 件之聲請經核尚與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之意旨不符,難認有 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追加鄒美玲為聲請人,但陳稱 其股票遺失仍須申請補發云云,因其無法證明仍持有股份及 股份若干,是其追加為聲請人,要難准許,附此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