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美紅
李馨蘋
駱建功
李佳霖
相 對 人 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泓濤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為連續1 年以上
持有相對人高
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
聲請人因對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召開股東會,原宣
告已達開會人數,經股東要求清算出席人數並查閱股東會召
集及出席文件,復宣布未達應有出席人數,相對人顯已對於
股東會出席資料有所不實統計。至今仍未再次召開年度股東
常會通過財務報表。聲請人已於當日對於相對人帳冊表達
異
議。相對人已連續虧損十多年,淨值已達負值,會計師卻仍
出具無保留意見書,而相對人之董事長任由公司持續虧損,
並以公司資產向銀行質押借款,對於股東要求了解公司財務
營運狀況不予說明,實已嚴重侵害股東權益,並有違公司營
運常理,為此
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聲請
鈞院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帳目及財務情形,俾保權益等語。
二、相對人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之規定,於選派
檢查人前函詢相對人表示意見,
惟相對人並未提出書狀以為
陳述。
三、
經查:聲請人張美紅、李馨蘋、駱建功、李佳霖主張
渠等為
相對人之股東,所持有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股份之股數
,分別為189,940 股、199,000 股、61,617股、12,000股,
合計已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事實,雖經提出
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及股票領取單為證,然僅占相對人已發
行股份總數16,000,000股之1.19﹪、1.24﹪、0.39﹪、0.08
﹪,合計為2.9 ﹪,顯未達
上開法定之3 ﹪比例。從而,本
件之聲請經核尚與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難認有
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追加鄒美玲為聲請人,但陳稱
其股票遺失仍須申請補發
云云,因其無法證明仍持有股份及
股份若干,是其追加為聲請人,要難准許,
附此敘明。
四、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