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士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欣和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
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