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江選輝即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異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走吧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依法清
算完結,並徵得異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
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異客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
期間內之帳戶式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總表、全年度損益表、收支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
監
察人審查書、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及簿冊保管人
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司字第35
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