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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江選輝即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異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走吧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走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依法清 算完結,並徵得異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 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異客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之帳戶式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總表、全年度損益表、收支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監 察人審查書、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及簿冊保管人 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司字第35 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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