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鼎盛化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安崇正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姜宜斌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給付未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負遲延
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務未定有給付
期限,依
上開說明,
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05年5月4日起至本
支付命令送達日止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