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益義
代 理 人 邱淑卿
律師、王文範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鉅華交通有限公司、駱志明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華交通有限公司、駱志明發支付
命令,查債務人鉅華交通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債務
人駱志明住居於基隆市中正區,均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
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