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4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滿即鴻銘冷氣冷凍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債務人陳春田發支付命令。經查,買賣   契約之當事人為鴻銘冷氣冷凍行,債務人陳春田僅為其聯絡   人,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以陳春田為債務人而為聲請,核   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