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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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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8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代 理 人 池泰毅律師、崔積耀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風格設計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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