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吉家網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同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戲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三泰
人
一、債務人戲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
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三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
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如否認
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