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汪意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祥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吉祥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報相對人吉祥計程車客運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提出請求 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7 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