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汪意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吉祥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吉祥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陳報相對人吉祥計程車客運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提出請求
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 年7
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