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曾俊源即心生活創意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豐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陳明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5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利息部
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