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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6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債務人  力頂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4,512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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