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申吉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朝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鑫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