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1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羅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耀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允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   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   退票日期係民國105年7月12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   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5年7月12   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