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重安復康巴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重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劉張春連即稻草人國際車業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