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4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種又儀 相 對 人債務人  未至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維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未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負遲延   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自103   年7月14日起至本支付命令送達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