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炳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黃艷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伍仟零壹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