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元同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絹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