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費斯特男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淑英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宥達利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麗卿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玖佰參拾玖
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玖
拾參萬捌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顏
允豐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