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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8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債務人  費斯特男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淑英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宥達利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麗卿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玖佰參拾玖   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玖   拾參萬捌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顏   允豐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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