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游正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榮翔
吳祖業
張秀珍
霍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參仟伍佰陸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