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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石美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明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明宜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 年 1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5 年2 月2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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