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石美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更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明宜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明宜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相
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及未繳納
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 年
1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5 年2 月2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