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國際獵人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淳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