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鉅利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健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賴林富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林富美發支付命令,查狀附承諾
書
所載系爭債務係存在於債務人與TOP BILLION INC 之間,
聲請人僅為受託處理事務之人,
非系爭債務
當事人,是其請
求
洵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