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星照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金承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 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