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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淳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損害額如何計算及其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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