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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淳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著 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 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應併釋明請求之標的、數量 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請求利息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及名譽、信用減損之損 害。查,(1)利息損失部分:未據提出不動產鑑價資料及 實際被假扣押之銀行存款資料,以釋明其不動產價值及銀行 存款遭假扣押之金額,俾供計算法定利息損害之基準;(2) 預期利益之損失部分:未提出委託仲介買賣及斡價金等相 關文件,以釋明未能履約致損失預期利益;(3)名譽及信用 減損之損害部分: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係以「不法」為 要件,本件債務人根據法院假扣押裁定而為強制執行,其於 執行之際,尚無不法可言;核均與上開規定未合,本件聲請 不應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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