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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5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相 對 人債務人  創世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華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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