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鉅利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健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賴林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億貳仟貳佰零陸萬柒仟肆佰
玖拾壹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