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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昭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昭光已於103 年5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 揭規定,相對人已 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 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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