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益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昭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
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
聲請狀收文戳章
可按,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昭光已於103
年5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前
揭規定,相對人已
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
聲請
本件支付命令,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