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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2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相 對 人債務人  台灣電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泰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勝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分別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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