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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2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債務人  伯明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周玟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045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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