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楊
乃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美好家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信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
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
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複利部分,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請求利息
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