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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4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相 對 人債務人  美好家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   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複利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請求利息   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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