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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罔店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罔店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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