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罔店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瑞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大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罔店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