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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3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萌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榮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遲延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   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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