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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華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查報最新
法定 代理人
姓名,如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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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