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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查報最新法定   代理人姓名,如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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