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
,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故和解筆錄具有
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
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
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
應不予准許。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部分,
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和解成立在案,依
上開說明,
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