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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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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故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 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部分,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和解成立在案,依上開說明, 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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