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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 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丁俊榮、賴宛佐、樂而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賴俊諺、賴孚特、賴怡如、鐘民惶、周盟訓、新凱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福灣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張嘉訓、楊玉燕、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狀附「債務人01~債務人14所應支付之侵權損害賠償表」   記載,請表明各欲向何債務人請求如何之聲明,其請求原   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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