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 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丁俊榮、賴宛佐、樂而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賴俊諺、賴孚特、賴怡如、鐘民惶、周盟訓、新凱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福灣財產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張嘉訓、楊玉燕、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狀附「
債務人01~債務人14所應支付之侵權
損害賠償表」
記載,請表明各欲向何債務人請求如何之聲明,
暨其請求原
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