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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 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俊榮、賴宛佐、樂而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賴俊諺、賴孚特、賴怡如、鐘民惶、周盟訓、新凱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福灣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訓、楊玉燕、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俊榮等人發支付命令,主張伊無 償借用其所有之汽車予債務人丁俊榮使用,債務人等共同 侵占,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查無償借用契約存續期間, 債務人為有權占用,並無侵占問題,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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