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 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丁俊榮、賴宛佐、樂而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賴俊諺、賴孚特、賴怡如、鐘民惶、周盟訓、新凱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福灣財產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訓、楊玉燕、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俊榮等人發支付命令,主張伊無
償借用其所有之汽車予債務人丁俊榮使用,
詎債務人等共同
侵占,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查無償借用契約
存續期間,
債務人為有權占用,並無侵占問題,聲請人之請求
洵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