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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9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鉅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曹鵬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肆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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