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泰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維鴻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
二、依
聲請狀所附資料,委託刊登廣告名義人為「宅通
不動產經
紀有限公司」,請陳明究係「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或
「郭維鴻」與聲請人訂立契約,負有給付刊登費用之債務?
如係前者,請具狀更正
債務人名稱;如係後者,請釋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