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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泰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維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依聲請狀所附資料,委託刊登廣告名義人為「宅通不動產經   紀有限公司」,請陳明究係「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或   「郭維鴻」與聲請人訂立契約,負有給付刊登費用之債務?   如係前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如係後者,請釋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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