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泰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偉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宅通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鴻
一、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