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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優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銜錄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銜錄發 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樹 林區、林銜錄住居於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公司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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