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相對人未履行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0號
執行命令(移轉命令)之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5 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