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劉秋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劉秋香是聲請人還是法定
代理人,請陳明正確名稱。
二、卷面未載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