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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劉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劉秋香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正確名稱。 二、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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