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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6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聲 請 人債權人  日源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振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相 對 人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土木包工業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   參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耀勝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   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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