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次元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賢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狀未陳明對楊明賢請求原因事實依據,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
因事實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聲請人於105年11月23
日具狀陳報楊明賢為公司
法定代理人非為相對人,該項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次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查
債務人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本院無
管轄權,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