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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次元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賢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狀未陳明對楊明賢請求原因事實依據,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 因事實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聲請人於105年11月23 日具狀陳報楊明賢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該項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查債務人媒碩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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