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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職工福利委員       會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安麒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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